1總則
1.1為規范馬鞍山鋼鐵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勞動人事管理行為,本手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并結合企業實際,對公司員工的勞動合同、培訓、專業技術資格評聘、勞動紀律、獎勵、懲處及薪酬福利等作出規定。
1.2本手冊是公司員工工作、行為規范的指南,必須嚴格遵守。1.3公司為員工提供完成工作任務的必要條件。
2適用范圍
本手冊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3引用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3.2《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
3.3《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皖政[2009]59號);
3.4《安徽省勞動合同條例》;
3.5《安徽省失業保險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6號);
3.6《馬鞍山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馬政[2001]29號)。
4勞動合同管理
4.1勞動合同簽訂、鑒證和履行
4.1.1公司按照《勞動法》規定,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公司人力資源部提供的標準格式。
4.1.2勞動合同簽訂對象是公司在冊員工以及新錄用的員工。
4.1.3新錄用員工均實行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一個月;滿一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二個月;滿三年及以上的,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4.1.4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公司與員工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4.1.5 公司與員工依照《勞動法》第二十條規定,經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一般為3-5年。特殊專業、技術業務骨干人員可延長合同期限。
4.1.6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一般以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字之日起計算,也可以雙方約定的起止時間為準,截止時間以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日的24時為準。
4.1.7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與員工應在三十日內簽訂勞動合同,辦理鑒證手續。
1)公司與新錄用員工及大中專、技校畢業生,自錄用之日起。
2)新轉入員工自報到之日起。
3)國家政策性安置的復轉退軍人自報到之日起。
4.1.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屬無效勞動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未經協商一致或被迫簽訂的勞動合同。
3)勞動權利義務不對等,嚴重損害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訂立的勞動合同。
4)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利益訂立的勞動合同。
5)未經當事人委托,由一方當事人或第三人代簽的勞動合同。
6)超過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如上述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余部分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4.2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及續訂
4.2.1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1)公司轉產或調整生產任務。
2)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原訂的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雙方協商同意,不損害國家和雙方利益的。
5)在冊員工應征入伍的。
6)內部退養或自謀職業的。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在當事人一方提出變更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簽訂變更協議,并注明生效日期,經鑒證后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2.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提前解除。
對公司出資培訓的員工、以及接收人才時雙方約定服務年限的人員,要求調出、辭職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賠償培訓費用和單位事先約定收取的服務等費用。
4.2.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
3)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單位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
4)員工違法亂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含附加刑和監外執行的緩刑)或勞動教養的。
5)員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單位提出警告、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員工違章違紀受處分期間,又繼續違紀的。
7)員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勞動能力鑒定,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在崗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勝任工作的。
9)公司因施工(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員的。
4.2.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4)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確定的其它情況的。
4.2.5有下列情況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公司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員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3) 公司在資金狀況正常情況下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員工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的。
4)經公司同意,員工自費考入中等??埔陨蠈W校脫產的。
5)經公司同意,調出公司的。
6)公司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4.2.6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4.2.7員工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含附加刑和監外執行的緩行),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員工被自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要書面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4.2.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終止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2)勞動關系主體一方消亡的。
3)仲裁裁決或人民法院判決不予履行的。
4)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
4.2.9 員工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公司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后再行終止。
4.2.10 公司與員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應在七日內將員工檔案移交市勞動就業管理部門或其戶口所在地的主管部門,并及時向員工出具有關材料,作為該員工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失業登記、求職登記的憑證。
4.2.1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可根據施工經營管理的需要,與員工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征求員工意見,七日內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終止勞動合同辦理;員工同意續訂的,應于合同期滿前十五日內辦理續訂手續。
4.2.12 公司依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通知)。
4.3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和勞動爭議處理
4.3.1 按照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3.2公司與員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經公司勞動調解委員會(時效30天內)進行調解。調解無效時,由一方或雙方在六十天內向市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4員工工資保險福利待遇
4.4.1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公司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員工績效工資或計件工資。
4.4.2員工在試用期、見習期法定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
4.4.3員工因工負傷、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享受醫療期間的相關工資待遇。其中因工負傷員工醫療期滿后,由市工傷傷殘等級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傷殘等級執行相關規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結果執行相關規定。
4.4.4員工按照國家和本企業的有關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
4.5員工流動
4.5.1外部調入
4.5.1.1對專業技術人員經考核合格具有一定的專業技術和特長人員,要求進本企業的可以優先考慮,公司人力資源部提出報告,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辦理。
4.5.1.2對夫妻長期分居兩年以上,其一方要求轉入本企業的,原則上要考慮專業對口、工作是否需要,經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后方可辦理。
4.5.2內部調出
4.5.2.1員工要求調出、辭職的,需經研究同意,同時必須辦理完相關手續方可調出、辭職。
4.5.2.2對公司出資培訓取得相關證件或資格的員工要求調出、辭職的,須繳納企業培訓費方可辦理調出、辭職手續。
4.5.2.3對公司出資委培員工在約定的服務期限內要求調出、辭職的,須支付違約金方可辦理調出、辭職手續。
4.5.2.4對申請調出者,在申請未被批準之前,不得擅自離職,在等待答復期間暫停審批探親假、事假等。對擅自離職人員,通知其限期返回,進行批評教育,對通知發出后一個月內仍不回辦理有關手續或給企業造成經濟、信譽損失,按自動離職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4.5.2.5對要求調出者經手的債權債務沒有清理完的,工程資料、技術圖書檔案沒有交清的,暫不予辦理轉移手續。
4.5.2.6對職工開除、除名、辭職、辭退、自動離職的,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后,通知本人自解除之日起15日內持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材料、戶口簿到市勞動就業局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職工檔案由公司負責移送到市失業保險機構保管。
4.5.2.7中高級工程、經濟、會計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在申請辦理調出、辭職手續時,必須先騰空交出本企業分配的福利房;若以商品房價格購買的住房,公司給予的購房補貼予以退還。同時還應交回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以及企業出資培訓取得的執業資格證書等。
4.6內部調動
4.6.1因工作需要,員工在公司內部單位之間調動,由單位申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經公司分管領導同意后,辦理調動手續。
4.6.2員工轉移手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
4.6.3員工未經書面批準而外出或私自帶走公司財產、資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對其追究責任的權力。
5員工培訓管理
5.1范圍和原則
5.1.1公司全體員工均享有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5.1.2員工培訓以提高自身業務素質為目的,有益于公司利益和企業形象。
5.1.3員工培訓以不影響公司施工經營為前提,遵循學習與工作需要相結合、講求實效,以短期為主、業余為主、自學為主的原則。
5.2公司培訓規劃
5.2.1公司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由人力資源部擬訂培訓規劃。
5.2.2各單位根據公司培訓規劃實施培訓內容。
5.2.3公司年度培訓計劃
1)公司各職能部門、各單位依據公司培訓規劃和實際需要,制訂培訓計劃,于每年年底前報公司人力資源部。
2)公司人力資源部匯總后于年初完成公司培訓計劃編制工作,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實施。
3)計劃的實施、評價、控制執行公司三標一體化管理體系程序文件規定。
5.3培訓形式
1)崗前培訓。
2)在職培訓。
3)脫產培訓。
4)員工業余自學教育。
5.4培訓內容
1)專業知識與技能傳授。
2)業務知識講座。
3)信息傳播(講課、函授、影像)。
4)示范教育。
5)上崗操作。
5.5 培訓管理
5.5.1按照不同的崗位和資格要求,實行繼續教育管理。
5.5.2定期、不定期地組織公司內外專家舉辦培訓、教育講座。
5.5.3學歷資格審定。員工參加各類學習班、職業學校、夜大、電大、函大、成人高校的學歷資格,均由人力資源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5.5.4審批原則
員工可自行決定業余時間參加各類與工作有關的教育;參加業余學習一般不應占用工作時間,不影響工作效率。如影響工作,應經批準方可報名。
5.5.5公司擬出資外出培訓進修的員工,應先經批準并簽訂合同,并承諾在公司服務期限:
1)脫產培訓3個月以上、不足半年的,服務期3年。
2)脫產培訓半年以上、不足2年的,服務期5年。
3)脫產培訓2年以上、不足3年的,服務期10年。
4)脫產培訓3年及以上的,服務期12年。
5)多次培訓的,服務期按5.5.5的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分別計算后累加。
6)各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進行外培的,應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按照5.5.5條款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經審核批準備案后方可實施。
5.5.6凡經公司批準的上崗、在職培訓,成績合格者,培訓費用由公司承擔;不合格者,公司不承擔培訓費用。
5.5.7公司本著對口培訓原則,選派人員參加培訓回來后,一般不得要求調換崗位;確因需要調換崗位者,按公司崗位聘用辦法處理。
5.6培訓費用報銷和補償
5.6.1凡屬學歷教育的,學習費用均由員工自理
5.6.2員工申請外培教育時,需提交申請,經單位領導審核批準后,送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同時錄入公司員工數據庫。培訓、教育結束結業后,可憑學校證明、證書、學費收據,在30天內經人力資源部核準,到計劃財務部報銷。學習成績不合格者,學費自理。
5.6.3自學者原則上費用自理。
5.6.4學雜費報銷范圍:入學報名費、學費、實驗費、書雜費、實習費、資料費及人力資源部認可的其他費用。
5.6.5非報銷范圍: 入學考試費、計算器、儀器購置費、稿紙費、市內交通費、筆記本費、文具費、期刊費、打字費等。
5.6.6員工在約定服務期限內辭職,均應補償公司的培訓出資費用,其范圍為:
1)公司出資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
2)公司出資培訓的中、高級技工、技師。
3)公司出資培訓的高技術、特殊、關鍵崗位員工。
4)公司出資出國培訓的員工。
5)公司出資在外辦班、專業培訓累計超過4個月的員工。
6)上述范圍內不包括轉崗再就業、領導決定調職、未被聘任落選后調離的人員。
5.6.7補償費用額計算公式:
補償額=公司支付的培訓費用÷規定服務年限×規定服務年限中未服務年限
其中,培訓費用指公司支付的學雜費,公派出國、異地培訓的交通費和生活補貼等。不包括培訓期間的工資和勞動福利費用。
6專業技術資格評聘與管理
6.1 成立評審委員會
6.1.1評審委員會的職責:評議、審定專業技術人員是否符合相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條件。
6.1.2 評委會按評審條件劃分各專業評審組。
6.2 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
6.2.1 評審范圍和評審對象:國家已實行“以考代評”的任職資格考試專業,不再進行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評審。在職在崗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符合專業技術資格任職條件,均可向所在單位提出評審各級專業技術資格的申請。
6.2.2 評審權限:申報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由公司評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考核、評聘。申報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由公司評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考核、初審后報上級主管部門評審,取得任職資格后由公司聘任。
6.3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聘任制。在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從通過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委員會評定或通過全國統一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獲得專業技術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中,按照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和工作態度擇優聘任。其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由公司總經理或黨委書記聘任;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分別由公司三總師或黨委副書記聘任。
專業技術職務聘任期一般為3年,期滿后可續聘。專業技術人員在聘任期內領取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和享受有關規定的待遇,其專業技術職務工資應從受聘任的下一個月起計發。
7勞動紀律
7.1原則要求
7.1.1 公司員工應服從工作分配和崗位調動,堅守崗位,履行職責,團結協作,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7.1.2 公司員工應遵守考勤制度,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出滿勤、干滿點。
7.1.3 公司員工應嚴格遵守崗位責任制,執行施工工藝規程、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設備維護規程及交接班制度等。
7.2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類型
7.2.1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的類型分為違紀、嚴重違紀和特重違紀。
7.2.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違紀:
1)遲到、早退、串崗、離崗;
2)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工作不服從指揮;
3)工作時間內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4)班中飲酒或酒后上班;
5)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尚未造成后果。
7.2.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嚴重違紀:
1)班中酗酒、打架斗毆、聚眾鬧事造成后果;
2)班中賭博;
3)偷竊公司財物1000元以下;
4)利用職權或崗位之便有意刁難客戶,吃拿卡要,以權謀私,損壞公司形象;
5)擅自外借、出售公司設備、物資;
6)考勤、證明、數據、臺帳等弄虛作假;
7)故意損壞公共財產;
8)違反工藝紀律、操作紀律,因此影響施工經營活動的;
9)看守性崗位人員因離崗而影響施工經營活動的;
10)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三天)。
7.2.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特重違紀:
1)受行政處分處罰期內或內部待崗期間又嚴重違紀;
2)工作期間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影響施工經營或致他人重傷;
3)尋釁報復堅持原則履行職責的員工,致他人受傷;
4)連續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或年累計曠工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
5)偷盜或內外勾結、以及采取各種手段造成公司生產資源、設備、材料等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
6)擅自外借或出售公司資源、設備、材料等造成經濟損失10000元以上;
7)工作嚴重失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施工、設備、安全等重大事故,后果嚴重的,或造成公司重大經濟損失的。
7.3違紀處理
7.3.1 對有違紀、嚴重違紀行為的職工,公司按照違紀內容及違紀情節,作相應處分;對特重違紀的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7.3.2職工被依法勞動教養的,解除勞動合同。
8員工獎勵
8.1員工獎勵范圍
8.1.1在完成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服務質量、降本增效、改進管理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8.1.2 在市場開拓、經營管理、施工技術、工藝設計、產品開發、降本增效等方面有發明、創造、創新、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益的;
8.1.3 保護公共財產、維護施工經營秩序、避免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
8.1.4維護公司利益、抵制違規違紀及違法行為,事跡突出的;
8.1.5公司各項專業管理、專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
8.1.6在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中有重要貢獻或突出事跡的;
8.1.7 個人具備的技能和獲得的職業資格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有所貢獻的;
8.1.8其它應予獎勵的。
公司對于在經營承包責任考核、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單位、項目團隊予以獎勵。
8.2獎勵形式
8.2.1獎勵形式分為:獎金、津貼、通報表彰、榮譽稱號等。
8.2.2 員工努力工作,超額完成本單位施工(工作)任務和各項指標,給予獎金獎勵。
8.2.3 在給予通報表彰、榮譽稱號獎勵的同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物質獎勵或獎金。
8.2.4 各級各類獎勵,由公司職能部門制定相應管理辦法,明確獲獎條件、評選程序、獎勵方法等,對獎勵進行規范管理。
8.2.5對獲得公司勞動模范以上榮譽稱號的員工,可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福利待遇。
8.2.6 在組織獎勵評選活動中,應接受員工和社會監督,必要時應予以公示。如有提供虛假材料、瞞報違紀事實等行為,經查實后取消評選資格或撤銷獎勵,必要時按照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8.2.7 為促進企業的改革與發展,鼓勵職工立足本職,發揮聰明才智,公司建立職工獎勵機制。每兩年評比一次勞動模范及先進個人,設立先進單位(部門)、模范班組、優秀項目經理、優秀班組長、合理化建議獎、技能大賽獲獎選手獎、精神文明“雙十佳”等。獲獎員工將分別獲得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9員工懲處
9.1懲處范圍
9.1.1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的;
9.1.2違反財經紀律,侵占公司資財,造成經濟損失的;
9.1.3違反組織人事、經營管理等制度以及職業道德的;
9.1.4違反勞動紀律,不遵守規章制度,不服從管理規定,影響工作秩序的;
9.1.5在施工、設備、安全、質量、環保等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9.1.6在工程分包、物資采購、經營管理、產品銷售中違規操作,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
9.1.7在質量檢驗、計量過程中,以次充好,弄虛作假,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
9.1.8監守自盜、內外勾結、給盜竊等不法行為提供方便,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
9.1.9泄露商業秘密,損害公司聲譽,造成公司損失的;
9.1.10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規定的;
9.1.11玩忽職守,造成公司名譽受損或經濟損失的;
9.1.12犯有其它嚴重錯誤的。
9.2懲處形式:扣減獎金、待崗、處分。
9.3處分種類:
1)警告;
2)記過;
3)降職;
4)撤職;
5)留用察看;
6)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尚不夠處分的,可以單獨處以扣減獎金或待崗,但連續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必要時可予以通報。
9.4違規違紀懲處
9.4.1一般違規違紀的員工,給予扣減獎金或待崗處理。
9.4.2嚴重違規違紀的員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職、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
9.4.3特別重大違規違紀的員工,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9.4.4員工的違規違紀行為,由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理的,執行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決定;同時有多種違規違紀行為,或重復發生違規違紀行為的,應從嚴或者加重懲處。
對員工給予懲處的同時,可以并處調整崗位;不同種類的處分可以并用。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并處賠償經濟損失。對員工處以賠償經濟損失可從月收入中扣除。
9.4.5處分執行期限自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期滿后所受處分自行解除。處分執行期間有新的違紀行為發生,給予加重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工作積極、表現突出或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處分,但實際執行期限不得低于原處分執行期限的50%。
9.5員工待崗和處分執行規定
9.5.1停發各類獎金、技術(技能)津貼,不得晉升職務(職稱)、參與各級各類獎勵評選。
9.5.2待崗和受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處分的,可以從事原崗位工作,也可以重新安排工作,崗位工資按預備崗執行;受降職、撤職處分的,崗位工資按新崗位執行。
9.5.3待崗結束和受警告、記過、留用察看處分解除后,崗位工資可以恢復;重新安排工作的,按照新的崗位工資執行。
9.6受降職、撤職處分的,處分解除不能視為恢復原職務。
9.7懲處權限
9.7.1各單位負責所屬員工違規違紀行為的懲處,必要時公司可直接進行懲處。對員工的懲處,根據職責范圍和管理權限,由一個部門單獨承辦或多個部門承辦。
9.7.2各單位和機關部門是對員工行使待崗處理的主體;公司及二級單位是對員工行使處分權的主體,其他單位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員工進行處分。
9.8懲處程序
9.8.1對員工予以待崗,應經過會議研究決定。
9.8.2對員工違規違紀的處分應按立案、調查、申辯、會議決定、書面送達的程序進行。處分決定應抄送同級工會和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并書面送達本人,無法送達本人時,可采取送達直系親屬簽收、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形式。
9.8.3給予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須征求公司工會意見,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
9.8.4 受懲處員工對懲處有異議,可以自懲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單位的上級單位申請復查,也可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出訴訟,但在原處分未改變以前,仍然按照原懲處決定執行。
9.8.5對于濫用職權,利用懲處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接受懲處的員工進行包庇的人員,應當從嚴予以處分。
10薪酬福利
10.1工資制度原則
10.1.1公司的基本工資制度為崗位績效工資制,它是以勞動效率和經濟效益為主要分配依據的工資制度。
10.1.2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基本原則為:
1)堅持按勞分配與按生產要素分配相結合及效率優先、注重公平的原則;
2)堅持以崗定薪、變崗變薪、按崗分配的原則;
3)堅持工資水平與經濟效益和工作業績掛鉤浮動的原則;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0.2崗位績效工資組成
10.2.1崗位績效工資制由崗位工資、積累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四個工資單元組成。
1)崗位工資標準按三大崗位序列采用基額系數法確定,崗位工資標準等于基額乘以崗位系數。
2)積累工資由工齡工資和保留工資兩部分組成,工齡工資隨著工齡的增長而增長,最高按40年計算。
3)津貼補貼由津貼和補貼兩部分組成,其中津貼有夜班津貼、優秀技術人員津貼、技術專家津貼、技師津貼、職業資格人員津貼等以及部分特殊津貼;補貼部分有綜合補貼、回民補貼等。
4)獎金與單位經濟效益和員工勞動貢獻直接掛鉤分配。獎金水平由公司根據經濟效益狀況及施工經營任務等情況進行核定,并依據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進行發放。
10.3工資支付及增減
10.3.1公司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的勞動報酬,按月支付員工工資。
10.3.2公司實行正常的工資增減機制,工資增減幅度依據經濟效益和施工經營狀況確定。
10.4社會保險及基金
10.4.1公司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按規定代為扣繳員工本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
10.4.2公司依法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企業與員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與比例繳納。
10.5其它福利
10.5.1公司為在崗員工實行工作餐制度。
10.5.2公司建立員工互助幫困資金會,對特困員工、大病員工及因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十分困難的員工開展幫扶活動。
10.5.3公司執行法定節假日制度和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女職工“四期”假、女工留職休假、節育假等制度。
1)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
2)員工累計已滿1年不滿10年,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3)員工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以戶籍所在地為準),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請探親假。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其中一方可享受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未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也可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4)員工達到法定年齡結婚,經單位領導批準,給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者,另增假二十天(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5)女工“四期”(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
6)凡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抱養)的女工,均可在哺乳育嬰期申請一至三年的留職休假。
7)員工施行節育手術,憑節育手術證明享受規定假期,按出勤對待。
8)員工處理直系親屬的喪事,給假三天。
10.6員工請假規定
10.6.1員工請事假,須經所在單位領導按管理權限批準。請事假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十二個月內累計不得超過三個月。
10.6.2員工請病假,須持縣級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病假建議書,并經所在單位領導按管理權限批準。病假建議書一次不得超過三天,特殊情況一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10.6.3員工因工負傷休假,應憑工傷手續和縣級以上醫療部門出具的休假證明,并經所在單位簽證可休假。
10.7員工工作時間規定
10.7.1公司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在工作周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10.7.2因工作需要而安排員工加班加點的,按以下辦法執行:
1)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員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2)對在法定假日安排加班的,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對在公休假日和平時安排加班加點的給予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11附則
11.1本手冊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生效。
11.2公司原相應文件同時廢止。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手冊規定制訂具體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11.3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實際對本手冊適時進行修改和補充。
11.4本手冊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